审理经过
原告陈**以要求撤销被告沂源**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对沂源鲁**限公司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等进行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宏**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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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沂源**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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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行政合同、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