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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沂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以要求撤销被告沂源**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对沂源鲁**限公司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等进行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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