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蔡青祝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福山区酒缘练歌厅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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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佳**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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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莱州市人民政府、莱州**街道连郭**委员会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系原莱州市**机械厂业主与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有限公司与高**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