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孙**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芝罘**办事处、芝罘区**岩居委会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孙**、孙**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所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u0026ldquo;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规定,本案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应由烟台**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