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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材厂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市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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