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市玲**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孙**与刘**(系战秀娟之女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莱州市水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昌信机**限公司与孙**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烟台**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风光二审行政裁定书
阎文举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书苹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