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受理后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u0026ldquo;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烟台**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