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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受理后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u0026ldquo;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属于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烟台**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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