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王**与烟台**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潘**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正**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招远**材厂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二审行政裁定书
曲安强二审行政裁定书
龙口**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曲有虎二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