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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莱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莱州市公安局、第三人张*平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莱*(城港)行罚决字(2014)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莱**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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