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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福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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