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荣乌高速公路烟台管理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烟福政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孙**、吕*与烟台市福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舒*治与烟台**开发区房产管理处、烟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凤信与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欣**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海阳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玲**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
莱阳市商业生猪定点屠宰场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