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强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莱州市人民政府金仓街道办事处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莱州**办事处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拆迁告知书》及拆除原告的养殖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