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大学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莱州市**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口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海阳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莱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苑**申请龙口市公安局赔偿决定书
杜**申请龙口市公安局赔偿决定书
烟台振**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辛**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