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因原告不服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因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非法强占原告土地和毁坏设备、设施及其他财物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16353092元;2、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芝政补(2012)205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