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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邓**与烟台**公证处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邓**不服烟台**公证处(简称芝罘区公证处)作出的(2002)烟芝证民字第575号《继承公证书》,于2003年3月4日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芝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3)烟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以上述判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烟行监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3)芝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3)烟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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