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任**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任*鑫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第三人招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第(10-01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招**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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