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国诉被告蓬莱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秦*国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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