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和蓬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国诉被告蓬莱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秦*国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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