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返还扣押财产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解立宝,被上诉人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