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返还扣押财产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解立宝,被上诉人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