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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寿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就宋**与寿光**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作出(2014)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寿光**管理局、宋**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寿光**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李**、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宋**为远**司股东,其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告寄出了要求公开寿公字第0493、0494、00××05号房权证项下的房屋权利变更、转移、消灭等信息的书面申请,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签收,但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仍未作出答复。原告在庭审中对申请信息公开的特殊需要事由作出了说明,其认为远**司为寿公字第0493、0494、00××05号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因远**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在公司处于清算阶段,财产多少直接影响股东权益,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情况下,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要求判决被告限期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或作出其他处理,尚需要被告的调查、裁量,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寿光**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寿光**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并未收到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并没有按照要求递交申请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需要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该案中所涉政府信息与上诉人宋**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一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对部分证据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向上诉人寿光**管理局调取9号证据的原件。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公开信息内容的申请,有悖法律规定。请求:维持(2014)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主文,并依法加判寿光**管理局对宋**申请的政府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上诉人寿光**管理局、宋**分别答辩称对对方的上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认可。

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于证据的认证意见以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上诉人宋**不服寿光**管理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寿光**管理局负有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上诉人寿光**管理局在收到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且无正当理由,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限期寿光**管理局对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处理正确。上诉人宋**要求判决寿光**管理局限期公开政府信息,因该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或作出其他处理,尚需经寿光**管理局调查、裁量,故对宋**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寿光**管理局、上诉人宋**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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