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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山东省寿**居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就李**、李**、刘*丽诉山东省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七村委)不出具户口接收证明一案作出(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李**、李**、刘*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东七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刘*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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