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衍洪诉嘉祥县万张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曲**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曲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