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及第三人山东**限公司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争议须通过其它途径先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及第三人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王某某与泗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曲阜市交通运输局整改通知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某某与曲阜市民政局及第三人谢某某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侯**与泗水**管理局及第三人山东**限公司、第三人孙**、孙**行政登记及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济宁市北湖**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嘉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某某与曲阜市发改局及第三人山**集团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4)
靳某某与曲阜市发改局及第三人山**集团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2)
靳某某与曲阜市发改局及第三人山**集团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