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等40人诉被告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40人撤回对被告某某县国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夏**与济宁市北湖**庄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嘉祥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甲不服与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书
王**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某3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