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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3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等40人诉被告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40人撤回对被告某某县国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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