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孟**诉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冯**一案中,原告请求依法撤销金乡县人民政府金政土(2008)97号批复中“同意化雨乡冯海村民冯**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510平方米”。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规定金乡县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因此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中,原告孟**、孟**以金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其请求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济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