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上诉人是基于其对泰安市民政局在职称晋升以及津贴套改中的组织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该被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