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