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五莲县商务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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