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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日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日照市岚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岚山区文化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与起诉人卢**无利害关系,且该行政行为对卢**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卢**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对卢**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卢**上诉称,上诉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在其房屋和宅基地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涉案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许可给岚**化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进行施工建设,侵害了上诉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故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上**文化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编号3700168)与上诉人卢**有无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对上诉人卢**产生实际影响,有待于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卢**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日照**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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