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市**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日照**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丁**与日照市**港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中榕**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翔宇**有限公司与日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莒**瓦厂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祝**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捷**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6)
上诉人五莲**装饰中心诉被上诉人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停止违法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