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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费**、郭**诉被上诉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费**、郭**诉被上诉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2年10月,费**、郭**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寄送了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对日照市山海天北苗家村土地上的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2012年11月1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立案呈批表》,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2012年11月3日,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北苗家村主任秦**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定:费**、郭**申请查处的地块位于日照市山海天北苗家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该地块于2012年列入日照市政府旧城改造项目,北苗**委会为加快村民安置工程进度,提前对部分房屋垃圾进行清理和场地平整,并无违法事实存在。2012年11月18日,市国土局制作《撤销立案呈批表》,撤销立案。后费**、郭**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日照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013年3月28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鲁国土资复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费**、郭**的行政复议申请。费**、郭**不服,提起原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针对费**、郭**的申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费**、郭**的《非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及时填写《立案呈批表》进行立案,并对申请书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存在,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制作了《撤销立案呈批表》,将立案予以撤销。因此,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据此,费**、郭**起诉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费**、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费**、郭**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费**、郭**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真相,有关单位未经合法审批,属非法用地行为,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及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处理非法用地行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针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被上诉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上诉人的《非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后,进行了立案、调查,未发现违法事实后,作出了最终处理。被上诉人上述立案、调查及做出处理结果的过程即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上诉人虽诉称存在非法用地行为,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非法用地行为的存在,故上诉人费**、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费**、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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