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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张**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于2014年8月22日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张**赔偿上诉人周**50万元(含已付的10万元),作为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后上诉人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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