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德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月24日,本院收到姜怀俭的诉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直接出具复查意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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