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月24日,本院收到姜怀俭的诉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直接出具复查意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杨**、杨**与陵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齐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德州**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判决书
王**、李**等与夏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乐陵市**有限公司与乐陵**源局二审判决书
李**与夏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夏津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