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津**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王**、王**与武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代新华、宋**与武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武城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齐河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乐陵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邑**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奚振江与山东德州**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新与聊城市东昌**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聊城市东昌**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