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要求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向临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21日临沂**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纪*、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限期公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14年6月30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至2014年7月24日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1.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3.鲁*土字(2013)996号建设用地批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1.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0629)。

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申请回执。

2-3.EMS快递单。

2-4.EMS快递单投递签收查询记录。

2-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务员局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6.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的通报。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辩称,2014年7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7月23日原告变更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8月7日被告作出(201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存在被告不作为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0723)。

3.曾纪淼委托代理手续。

4.EMS快递单及投递签收查询记录。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答复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原告以EMS快递的方式申请被告公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包括: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山县兰陵路东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苍山县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3.一书四方案;4.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汇总表及权属证明;5.建设用地审批签;6.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7.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9.补充耕地位置图;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11.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12.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13.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材料;14.各地块用途详细说明;15.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1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17.建设用地申请表;18.公开出让的实施方案;1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验收;20.集体土地使用证。7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被告口头答复原告应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7月23日原告再次就3-20项信息向被告提出公开申请。8月7日被告作出(201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制作公开,建议向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咨询。8月11日,原告签收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被告收到原告6月30日的申请后,告知原告应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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