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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郭**与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郭**因诉被上诉人成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郭**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穆**、郭**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穆**、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穆**、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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