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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菏**丹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定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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