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李**、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25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李**、张**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恢复执行后,经工作,被执行人李**、张**积极足额交纳了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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