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等23人诉被告莱芜市莱**村民委员会发放土地收益分配款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等23人要求被告发放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等23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