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莱芜**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鹏诉被告莱芜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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