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鹏诉被告莱芜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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