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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商丘市人民政府、王**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王**、一审第三人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其理由是,睢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之后对杨**与王**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另行作出了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已经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予以撤销,目前对杨**与王**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睢县人民政府正在重新处理当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诉人杨**撤回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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