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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梅娃诉被上诉人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被上诉人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2)许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高**及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襄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滕**、杨**,被上诉人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缑轩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许昌**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9月1日,高**通过《许昌市人民政府网站领导信箱公开信件》提交关于私有住房被强行拆除问题的信件(编号为46400),反映其父的房屋在2004年被强拆,问题未得到解决,并提出疑问。2009年9月9日,襄城县人民政府通过该网站对高**反映问题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予以回复,内容为:2004年4月24日,襄城县湛北乡周庄村根据规划对该村宅基地混乱进行了清理整顿,高**父亲的房屋占压规划线被拆除,清理中高**也在现场。襄城县**民委员会征得高**同意后,另外给其父新划宅基地一处,并将其父安排在该村小学的两间房屋内居住,经济上给予270元,被子两条,床一张等。2009年9月9日,高**通过该网站提交编号为46980信件,标题为关于对调查报告中的疑问。2009年9月21日,襄城县人民政府通过网站对高**所提疑问给予解答回复。2009年12月26日,高**通过该网站提交编号为53685信件,标题为04年湛北乡政府在周庄村拆除民房的法律依据的文件。2010年1月12日,襄城县人民政府对该信件予以回复。高**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答复其在《政府信息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

许昌**民法院一审认为:襄城县人民政府通过《许昌市人民政府网站领导信箱公开信件》对高**提交的信件作出了回复。高**在该网站提交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该网站只是一种便民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要求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向其公开相关信息,应先提交申请。高**认为曾多次向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高**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许昌**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高**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高**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多次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反映其父的房屋在2004年被拆除的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均答辩称:高**没有向其提出过书面和口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高**要求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公开其父位于襄城县湛北乡周庄村的房屋在2004年被拆除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依据。高**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诉请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判令襄城县人民政府、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答复其在《政府信息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高**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许昌**民法院(2012)许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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