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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第三村民组张**等44户村民诉荥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违法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第三村民组张**等44户村民因诉被上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其组织实施豫政土[2010]329号、豫政土[2010]834号用地批复征收第三村民组土地违法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第三村民组张**等44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张**、张**、周*及委托代理人邹**,被上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吴**,一审第三人荥阳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第三村民组张**等44户村民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且44户村民存在一户内多人署名起诉的事实,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第三村民组张**等44户村民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第三村民组张**等44户村民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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