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张康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张*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张*与被上诉人郑州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魏**、张*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