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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文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不服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洛市新安(2003)6号拆迁安置文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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