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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诉郑州高新**理委员会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要求确认郑州高新**理委员会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郑州高新**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8月18日,原告孟**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五份,要求被告公开:1、郑州**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的职务;3、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4、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5、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

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4年9月4日对孟**作出了郑**(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孟**:本单位于2014年8月19日收到你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五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合并回复如下:一、关于”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的两项内容,经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上至下共分为五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百炉屯村为石佛办事处其中一个行政村,不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也不需要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申请的两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二、关于”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职务”、”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和”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等三项内容。经查,”改造项目指挥部人员及原单位职务”为内部管理信息,”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属于具体事项咨询,”拆迁预算资金金额”属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你所申请的以上三项内容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原告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于2014年8月10日开始实施拆迁改造。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五份信息公开申请。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对原告作出了郑**(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在《告知书》中称”u0026lsquo;土地利用总体规划u0026rsquo;从上至下共分为五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百炉屯村为石佛办事处其中一个行政村,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该项回复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郑**(2011)258号文件)规定,城中村改造应制定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及村民的基本情况、村民补偿安置方案(含集体经济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批准的控规和修规及土地处置方案等。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结合本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前,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已经实施拆迁改造,应当制定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含村民补偿安置方案,由郑州高新**理委员会报**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针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被告在《告知书》中称”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不需要批复,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的职务”,被告在《告知书》中称”u0026lsquo;改造项目指挥部人员及原单位职务u0026rsquo;为内部管理信息,原告申请的该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改造的法律后果由相应的政府机关负责。是否成立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改造项目指挥部人员、原单位职务与原告生产、生活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要求公开上述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该项回复,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内容。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原告的该项申请中缺少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该项申请的回复,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被告在《告知书》中称”u0026lsquo;拆迁预算资金金额u0026rsquo;属过程性信息,原告申请的该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过程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前,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镇百炉屯村已经实施拆迁改造。该村的拆迁预算资金金额属结果信息,并非过程信息,被告的该项回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鉴于上述《告知书》中部分内容被撤销后,原告的第四、五项信息公开申请尚需解决,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第四、五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4日对原告作出的郑**(2014)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针对原告申请公开”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的回复内容;二、责令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及”郑州**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拆迁的预算资金金额”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驳回原告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孟**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法律不全,没有参照高院公开的十大信息公开案例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要求被上诉人郑**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的五项内容,由被上诉人分别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第8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告知书中”百炉屯村庄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不需要批复,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以及”拆迁预算资金金额属过程性信息,原告申请的该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两项回复内容,被一审法院以该两项回复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依法予以撤销,对此郑州高新**理委员会未提起上诉。

上诉人孟**因申请公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原单位的职务”、”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村庄改造项目的一书三证指的是什么”等三项内容,提出的要求撤销被上诉人针对此三项申请所作回复内容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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