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宁诉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郑州高新**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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