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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山诉洛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长宁诉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郑州高新**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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