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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准许赵**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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