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准许赵**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