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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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