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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尉氏县人民政府为史亚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王**不服尉氏县人民政府为史**颁发的尉土集用(2006)第1207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尉**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7)尉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史**不服,向开封**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汴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史**不服,向开封**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汴行监字第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豫法行申字第07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史**的委托代理人史**、王**,被申请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一审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民法院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汴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2007)尉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开封**民法院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2009)汴行监字第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

四、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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