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国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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